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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私自给“小三”买房女方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4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离婚律师日常代理案件中遇到很多男方私自给小三买房的情况。作为妻子,当然不会容忍这种行为,于是在离婚的过程中很多女方将此类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对于女方这种处理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方式,本律师认为并不妥当。

首先,我们从物权属性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买房行为的法律性质。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且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平等的共同财产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置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做处置。有上述规定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知:男方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买房的行为明显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置,且不会和妻子协商取得一致,妻子在时候也不太可能会追认。故而,男方的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妻子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对于此种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即妻子可以将男方及小三作为共同被告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财产。

其次,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这种行为下男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既然男方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买房,那么男方的这种行为自然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的规定很明确:1、对私自转移方部分或者少分。故而其中可以请求对男方不分或少分割离婚房产2、妻子可以在不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单独起诉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本婚姻律师分析一下,即作为财产权益受损的妻子来讲,她应该向小三与男方请求返还房屋?还是请求返还购房款呢?鉴于目前房价总体攀升,本律师发现绝大部分妻子都会选择起诉要求返还房产。对此,结合本律师多年来处理此类问题的实践经验来看,您应该关注男方给小三买房过程中的一个关键事实,即购房时,是男方出资而以小三名义购买并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小三名下?还是男方出资以自己名义购房,此后再将房屋过户给小三?对于第一种情况,目前绝大部分法官以男方转移的只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而非房产为由,进而不支持妻子追回房屋的请求,只会支持妻子追回购房款。同理,对于第二种情况,法官基本上是会判决追回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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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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