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本案中的婚内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面临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杨女士(化名,原告)。她与男方结婚已将近十年。婚前,男方曾经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两年前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为按份共有,即男方拥有百分之六十五的份额,杨女士则拥有百分之三十五的份额。虽然签订了协议,但男方始终拒绝办理房产加名的变更登记手续。不仅如此,男方还频繁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杨女士现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上述房产。庭审过程中,男方坚持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与女方无关,上述协议是在杨女士的胁迫下所签,但男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双方的分歧,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的理由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因在于: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机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则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杨女士与男方就婚前个人房屋所做的赠与约定是有效的。同时,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虽然截至目前尚未办理房产加名手续,但房屋赠与已经生效,涉案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男方虽然声称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不仅如此,由于该协议是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所签订,公证人员照例已经询问了该协议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否受到了胁迫等等。所以男方在法庭上宣称自己受到胁迫的说法明显是不成立的。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杨女士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