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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认定与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男士。他与女方的离婚官司刚刚结束,法院认定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仅就已偿还贷款部分要求女方给予这位男士补偿。对于这种判决,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

先介绍一下案情。这位男士结婚已十年。婚后不久,由女方父母出资1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由双方贷款1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的房屋。目前贷款已经还清,房产价值120余万元元。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向廊坊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前述与房屋有关的这些事实,原、被告均一致认可。其中,女方认为:由于首付款是自己母亲所出,且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所以对于该房屋的处理应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属于女方个人所有。作为男方则坚持认为涉案房屋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分。最终,廊坊市法院支持了女方的主张,将房屋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仅就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判决由女方向男方支付补偿款30万元。

对于法院的上述判决,本婚姻律师认为是错误的。理由是:1、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适用,最高法院早已明确:该条款仅适用于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的情形。如果仅为部分出资,则应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按照廊坊法院的断案逻辑,则可以推导出:婚后无论父母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只要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均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样一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还有存在的意义吗?最高法院早应该废止,但时至今日,该法条仍然是有效的。由此可见,廊坊法院的这项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廊坊法院在将房屋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的基础上进而计算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补偿数额的做法同样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观婚姻法的规定,涉及到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计算与补偿的条款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即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还贷的,在离婚时房屋归购房一方所有,由其给予另一方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补偿。该法条明确应适用于一方婚前购房的情形,而本案是婚后购房,显然不能适用。这也说明廊坊法院的法官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理解的混乱。

综上,这位男士完全可以提出上诉,以纠正该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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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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