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后购房需要大量资金,有时仅凭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凑齐,还需要东拼西凑地去搜寻其他资金。其中有一种资金来源就是当事人的婚前个人积蓄。对此,夫妻感情融洽时倒也无妨,但现在夫妻感情破裂,尤其是面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时便容易引发争执。那么,法官一般会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本离婚律师以案例为大家解释一下:
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原告)婚前有积蓄200万元。结婚后与妻子计划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价值600万元的房产。为了凑齐房款,马先生便将该200万元取出作为首付款交给了开发商,后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房产证登记在马先生的个人名下。现该房屋尚有300万元贷款未还,房屋价值为1200万元。由于夫妻感情破裂,马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上述房产的分割问题,女方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既然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屋以现值减去未偿还贷款后的净值应该平分,即每人应分得450万元。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鉴于涉案房屋中有部分购房款来源于男方的婚前个人储蓄。男方并未表示将该部分个人财产赠与给女方,故该部分仍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对于该部分出资及相应升值部分应归男方个人所有,其余部分扣除未偿还贷款后如果还有剩余才应进行平分。
最终,法官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房产归马先生所有,由马先生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剩余未偿还贷款由马先生独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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