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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父母拒腾房,法院判决限期搬出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2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后拒绝腾房,甚至让父母帮助其长期霸占不搬的婚姻家庭纠纷诉讼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原告)与杨女士(化名)原本为夫妻。婚后为了投资,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关于购房出资,杨女士的父母曾经资助双方10万元。购房后为了方便老人帮助照顾孩子,而将该房屋交给杨女士的父母长期居住。由于杨女士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二年前协议离婚,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张先生所有。然而在离婚后,杨女士的父母却以自己为实际购房人而拒绝腾房至今。为此本离婚律师代理张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起诉讼。为了对抗我方的诉求,杨女士的父母也马上提起了借名买房的起诉,以当年曾为此房出资10万元,且自己一直居住为由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其所有。

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认为对方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因是:1、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凭证即通常所说的房产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凭证。本案中不动产登记所有权人是张先生,所以应首先推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先生;2、由于涉案房屋是张先生在离婚前与杨女士共同购买,故杨女士也曾经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但杨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在离婚时将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张先生,故可以推定杨女士也认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与自己的父母无关;3、关于杨女士父母所称自己曾出资10万元,所以是借名买房的理由也不成立。因为房屋购买总价为200余万元,杨女士的父母仅出资10万元,且没有任何书面协议证明存在借名的事实,所以不符合常理;4、关于杨女士的父母所称自己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所以房屋就是自己的则更加不成立。不能说别人的财物在自己手里,所以这个财物就是自己的吧?这是基本的常识。

最终,朝阳区法院结合双方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并从常理进行判断后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张先生,并限期杨女士的父母腾房,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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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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