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从外地打来的咨询电话。电话中是一位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女士。她与男方正在闹离婚,但关于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的所有权问题却争执不下。
原来,这位女士与男方结婚已经三年。去年,由男女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由男方的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而购买了一套当地的商品房。现房屋虽然已交付,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该房屋的分割意见,男方认为:虽然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但房款全部是自己父母所支付,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属于婚后父母对自己的赠与,所以房屋与女方无关,离婚时该房屋全部归男方所有。这位女士当然不同意男方的分割方案。
对于上述分歧,本离婚律师认为房屋的最终归属尚不能确定。原因在于双方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有争议,且房产证尚未办理。男方以自己父母出全款购房就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而认定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还有半句话是:“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一必要条件。反观本案,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所以本离婚案中目前不宜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
关于未来办理了房产证后该如何分割的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如果房产证仅登记男方个人名字,则该房屋应全部归男方所有。如果房产证登记的双方的名字或者是女方的名字,则该房屋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平分。根据商品房买卖及房产证登记惯例,如果购房合同是由夫妻双方与开发商签署,则房产证应该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从这一点上来看,该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房产问题对这位女士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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