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咨询电话。咨询者王女士(化名,被告)正在与男方闹离婚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则是婚后购房时男方父母的部分出资的性质与分割问题。原来,王女士与男方结婚已经6年。刚结婚时,双方决定贷款购买一套位于房山区的房屋作为婚房。而在东拼西凑首付款时,男方的父母资助了他们22万元。现由于男方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已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上述房产。其中,男方认为当初购房时自己父母出资的22万元是对双方提供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双方分担。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男方还向法庭提交了有自己签名的借条、父母转账22万元用于双方购房的银行记录,而且还让自己的父母出庭作证。对此,王女士虽然认可男方父母出资的事实,但主张该22万元是男方父母在婚后对双方的赠与。
官司打到这个地步,王女士很想知道房山区法院最终会如何处理该问题。对此,本离婚律师结合双方的陈述与举证质证情况认为: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很可能在本案中对男方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不予处理。原因则是:男方在诉讼中就借款问题提供了三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男方所提交的三组证据的效力。关于银行转账记录应该是真实有效的,其可以证明双方在购房时,男方的父母曾经出资22万元。对于男方父母的证人证言,虽然王女士没能有效提出质疑并进行有效的反驳,但父母与男方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不足以证明出资的性质就是借款。关于男方签名的借条,本婚姻律师认为在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虽然由于上面记载了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比较重要,但该借条却又是有明显问题的,因为借条上只有男方自己的签字,王女士并未签名,同时王女士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也予以否认,认为是男方为了在离婚时获得额外的不当利益而与其父母串通伪造的。
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应该是购房时的表示)。本案中如果法院仅凭男方的上述三组证据便认定为借款的话将涉嫌无视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由于双方对父母出资性质的主张矛盾,导致暂时无法认定22万元是否为借款。房山区法院最为稳妥的做法应该是在离婚案件中对男方的该请求不予处理,同时告知其可以让父母作为原告另案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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