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王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于四年前登记结婚。婚前其名下已经有一套父母出全资购买并登记在她名下的房产,而婚后王女士又与男方共同购买了另外一套房产。虽然双方共同购置了房产,但婚后仍一直居住在王女士婚前的房产内。现因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另行租房居住并与王女士分居至今。既然婚姻无法再维持,王女士希望在未来离婚时能得到上述两套房屋所有权,同时依法给予男方相应补偿。而男方目前对于房屋归属问题的意见却不甚明朗,有可能在诉讼中也提出房屋的所有权的要求。
结合上述案情来看,如果男方在离婚时坚持要求得到婚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则很有可能会被法院支持。原因很简单:男方在北京没有其它房产,而王女士至少有一套婚前个人房产。根据“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法院会倾向于让男方得到婚后所购买的房屋,而由其向王女士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既然局面对王女士不甚有利,那么有什么破解方法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王女士不妨将自己婚前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无论是买卖、赠与、或是以出资全部来源于父母,而对房屋重新确权都可以。如果房屋顺利过户,则王女士与男方的居住情况就会变得对等,届时再请求法官根据照顾女方的法定原则处理,则婚后所购买的那套房屋就很有可能会判给王女士所有。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