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关于离婚房产的问题经常会出现借款买房与借名买房的情况。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男士关于此类问题的咨询。
这位男士婚后与妻子共同支付首付款并借用妻子姐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口头约定了房屋实际所有人为这位男士与妻子。虽然贷款人也是女方的姐姐,但若干年来都是由这位男士实际出资偿还。现夫妻感情破裂,在协商该房产分割问题时出现了争执,鉴于房屋升值较多,妻子否认声称其姐姐才是房屋所有人,至于首付款与还贷出资则全部是姐姐向他们夫妻二人的借款。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男士应该首先起诉妻子的姐姐以确定房屋所有权。虽然只有口头约定,但男方可以拿出全部出资均来自于自己而非妻子姐姐的证据,所以法官应该不会轻易采信女方的借款买房的说法。毕竟在日常生活中向亲友借款买房时往往是一次性或分几笔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或者偿还贷款,有谁会在借来全部首付款后又在其后的若干年时间里按月向同一个亲友不间断地借款用于偿还全部呢?该行为明显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法官是人而非机器,他们在断案时必然要把证据日常生活经验相结合来认定事实,所以这位男士胜诉还是很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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