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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中的房产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购房政策的限制,造成了很多“假离婚”或者“假结婚”的现象,由此又引发了诸多的离婚房产纠纷。本离婚律师今天就接待了一个为了购房而“假离婚”的男士。

这位男士于7年前结婚。婚后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产。虽然他还计划再购买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产,却由于北京市购房政策的限制而无法实现。于是这位男士便动起了“假离婚”的念头。经过一方协商后,这位男士与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获得了通州区的房屋所有权。离婚后,这位男士又出资300万元,并以前妻的名义购买了昌平区的房产。而这套房产也由于在离婚后购买便顺理成章地登记在了女方的名下。完成了上述工作后,这位男士与前妻办理了复婚手续。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为上述两套房屋的分割问题而争执不休。

对于他们的争议,本离婚律师首先认为法律上是不承认“假离婚”的。鉴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产的所有权在双方前一次离婚时已经做了明确的约定,即房屋归这位男士所有。即便他后来复婚,该房屋也属于他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参与本次房产分割。至于后来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那套房产则会受双方诉讼策略及举证程度的影响而导致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1、法院认定该房屋是双方在复婚前为婚后生活而共同购买,进而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2、法院认定该房屋是女方在复婚前独自购买的,而男方的出资属于借款给女方,故女方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来看,如果双方对簿公堂,法院采用第一种方式的可能性比较大,将昌平区的房产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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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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