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刚刚接受了一位正在面临离婚纠纷的男士的咨询。通过了解,原来这位男士与女方最大的争议在于一套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的房产。情况大致是:这位男士在结婚后与女方来到北京工作,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与此同时,男方的父亲也在老家县城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供自己和儿子儿媳将来回家居住。现在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于是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分割上述两套房产。
对于女方要求将男方父亲名下的房产也作为离婚房产进行分割的打算,本律师认为是不合法的。原因很简单:既然位于老家县城的房产是这位男士的父亲出资购买,且产权人也是登记在他父亲名下,那么该房屋当然与离婚双方无关。离婚双方有何权利进行分割呢?这位女士大概不懂法且有着“封建大家庭”的思想,认为结婚后自己便成为男方“大家庭”的一员,离婚时不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的财产,连同男方父母名下所谓“大家庭”的财产也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跟上社会进步的步伐。然而,在本离婚律师日常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依然会时不时地会遇到这类抱着落后思想的当事人,颇有些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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