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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否请求在对方名下房产继续居住?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问题的婚姻案件。其中因对方名下无房,且收入不足以支持其在离婚后以满足日常工作生活需要之目的而另行租房居住而需要在我的当事人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内继续居住,故涉及到了离婚经帮助的问题。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对方刘女士(化名,被告)婚后一直居住在马先生婚前所购买的一套房屋中,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马先生搬离该房屋而借住在亲友家,而刘女士则带着孩子仍在马先生的那套房产中居住至今。另,孩子目前正在该房屋所在地附近的小学上学,刘女士也无工作和收入。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马先生便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刘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要求得到孩子抚养权,并以自己抚养孩子且收入水平无力租房居住为由而要求在离婚后继续在马先生的那套房屋内居住,期限为十年,直到孩子成年。

对于刘女士的离婚经济帮助要求,虽然本离婚律师不同意其长达十年的居住期限。毕竟该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鉴于其无业无收入,而离婚后孩子又要由其抚养并在附近上学。虽然其收入尚可以在市郊租房,但离婚后每天往返奔波必然会连累孩子,与“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法定原则相悖。所以马先生理应将房屋提供给他们继续居住。但从利益平衡角度讲,这个居住期限是有要求的,即不得超过两年。至于两年之后,考虑到刘女士年轻、能力健全,其完全可以通过努力来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进而具备另行租房居住的能力。即便两年之后其仍不具备该能力,也可以通过变更子女抚养权来解决该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马先生采纳了本离婚律师的建议,同意将房屋交给刘女士继续居住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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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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