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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对央产房会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房产,即央产房。由于央产房涉及诸多房产政策的限制,所以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往往不能简单地按照普通商品房进行分割。本离婚律师现就此类房产的分割简单说明一下。


所谓央产房其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一般是指中央单位职工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或集资合建住房。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对于央产房,法院首先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此外,法院还会征询单位对于房屋能否上市交易的意见。前者是为了确定央产房的性质与房屋产权情况,后者则是为了确定涉案房屋是否可以被分割及分割时的价值标准。由此可见,中央在京单位对于房屋的上市交易意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标准。对于那些尚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面积超标尚未得到适当处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以及原购房合同中对房屋交易做了特别限制的住房,单位往往是不会同意出售的。比如本律师曾办理过涉及央产房分割问题的离婚案件中就遇到过“本单位职工具有优先购买权”、“如购房者准备出售房屋,则单位有权以原始购买价格优先回购”等诸多限制。由此可见,对于受限制的央产房,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般是不会按照普通商品房进行处理的,可能不会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也可能会根据房屋受限制的情况作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评估后再分割。

最后,本律师建议正面临此类问题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前先调查确定涉案央产房的实际情况,并以此制定离婚房产分割的对策后再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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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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