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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离婚房产的几种做法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很多婚姻家庭类的案件来讲,离婚房产往往是双方争夺的最大宗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当事人都很关心法院对房屋的分割问题。本离婚律师凭多年来的办案实践针对法院的几种主要处理方式总结一下供大家参考:


1、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然后由该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款。折价数额通常为房屋市场净值(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等)的一半,少数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有所调整。而支付折价款的期限最常见的是7101530日内等,几乎不可能出现半年甚至更长的情况;

2、如果在诉讼中双方协商一致先行变卖,然后在离婚时分割卖房款的,需首先征得法官的同意,然后由法官给双方一个指定卖房期限,由双方共同卖房;

3、对于开发商已经交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法院不会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但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确定房屋在离婚后可以由哪一方暂时居住使用;

4、对于所谓的小产权房,如果双方能够提供确实有效的购买凭据,则法院的处理方式类似上述第3种;

5、对于房屋涉及案外第三人份额的,法院一律不予处理并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另行发起所有权确认或者分家析产诉讼,待明确了夫妻双方的份额后再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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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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