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离婚房产问题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根据现有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以结婚时间为标准,结合购房资金来源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本离婚律师现就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分析一下:
1、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后将房屋登记在出资人个人名下。由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发生所有权变化,所以目前通说认为在不存在其它影响所有权改变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购房屋仅是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所以仍归个人所有;
2、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后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由于非出资方也成为房屋所有人,该情况表明出资方在购房时曾经做出了与非出资方共有的赠与意思表示,且已经将房屋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所以房屋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3、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后将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如果没有其他房屋所有权的额外约定,这种情况的法律本质与上述第2种一样,视为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但由于双方属于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后接受赠与时,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否则仍属于婚后共同收入,故此类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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