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有时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而从起诉之日至最终判决,离婚房产的市场价格完全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在评估鉴定结果出来后,房屋价格又发生了变化时,法官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本离婚律师的实践经验认为:如果在评估鉴定报告出来后,当事人又以房屋价格发生变化为由要求重新确定离婚房产价格的,法官一般都会驳回。法官之所以会这样做是因为:房屋价格是遵循市场规律的,而市场规律的特点之一就是商品价格不断波动。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只能以某个时间点的市场价格作为分割房屋的标准。这个时间点在房屋价格需要评估鉴定时,就会以评估鉴定的时间为准;不需要评估鉴定,而是由当事人协商的,则直接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价格为准。一旦房屋价格确定后,直到离婚判决,法官都会以该价格为准。而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价格波动,则风险完全由当事人承担,并不涉及公平与否的问题。
如果您够细心,法官也足够细致的,您也许会在诉讼过程中听到法官特意对时间点的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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