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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对方有权就房屋在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索要补偿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虽然这两个法条规定明确,且看似互不相关,但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却出现了与这个法条真实相关的案例。今天,本律师在天津市法院便处理了一起离婚房产分割的案例。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与杨先生(化名,原告)于前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女士在其父母的资助下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天津市武清的房产,而贷款始终由王女士的父母偿还至今。关于贷款的偿还问题,在结婚之前,王女士的父母曾在见证人见证下写有一份声明,大意为贷款由女方父母出资负责偿还,任何利益与男方无关。不仅如此,王女士的父母为了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自己,在每个月偿还贷款时均从退休金账户中直接转至王女士的还贷账户。结婚仅三个月,双方便因为不可调和的矛盾,男方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官司反反复复打了两年多,诉讼中男方要求就上述王女士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所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索要补偿,而法律依据则是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男方的主张,本离婚律师并不能认同。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观察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中强调的一个必备条件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王女士父母的还贷出资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显然不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王女士的父母早已声明这笔钱是赠与给王女士个人的,且任何利益均与男方无关。

另外,本律师还认为:王女士父母出资帮助还贷的行为早在王女士结婚前便在进行,那时男方还没出现。也就是说这种父母与子女之间达成的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只有王女士一个人。在王女士结婚后,其父母依然出资帮助还贷的行为是该赠与合同的持续履行,合同双方并没就婚后是否增加男方为共同受赠人而另有约定,所以,即便是在王女士结婚后,受赠人依然只是王女士个人。

再有,即使抛开前两点不谈,双方结婚仅三个月便开始打离婚官司的事儿,做父母的当然知情。明知自己的女儿早晚要和男方离婚,天下有哪个父母还愿意持续至今地按月把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女婿呢?这是最基本的生活常识吧?

综上,本律师认为王女士有充足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涉案房产在婚后以偿还贷款和相应升值部分与男方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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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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