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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审判决后房价发生变化作为上诉理由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首先需要承认的是:在一审分割离婚房产时,法官是以诉讼中双方协商或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的价格作为裁判分割依据的。而房屋的市场价格是随时波动的,不仅在不服一审离婚判决上诉后的二审期间会有变化,甚至在一审判决作出前也会发生变化。

      虽然如此,当事人在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能以此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吗?今天,本离婚律师便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此类问题的王女士(化名)。她于去年12月份起诉男方离婚。为了分割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双方曾于今年2月份的庭审时当庭共同认定房屋价格为1300万元。最终,一审法官将房屋所有权判归男方,同时要求男方给予王女士一半的房屋折价款。一审结束后,王女士提起了上诉,并以目前房屋价格已涨至15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作为上诉的理由。

      对于王女士的做法,本律师认为欠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主要是对一审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理。本案中的一审法院已经通过合法程序确定了房屋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以此为依据进行分割并没有错误。如果王女士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那么一审法院即便以出具判决书当天的价格作为依据恐怕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在一审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还要等十五天才能生效,在这期间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而房屋价格仍然还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说如果王女士的上诉理论能够成立,那么一审判决将永远有错误。这个推论的结果当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正因如此,法律要求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所确定的房屋价格是否正确时,应以程序是否合法为标准,只要确定价格的程序合法,即便此嗣后价格又有变化,二审也应认可一审判决。

      既然王女士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而200万元的差价又的确存在,那王女士还有什么补救措施吗?本离婚律师认为:王女士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就这部分差价另行提起诉讼。因为双方已经离婚,那么截至离婚时的房屋价格便可以固定下来不再变化。只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200万元差价的存在,理论上王女士还是可以获得补偿的。通过这个问题的讨论,大家还可以举一反三:离婚判决做出后至生效前,如果对方有新获得的工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起诉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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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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