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张女士(化名,被告)。她与男方在婚后共同支付收入83万元并贷款16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已于去年分居至今,张女士带着孩子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现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张女士虽然同意离婚但希望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为此咨询本离婚律师。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张女士在离婚时很有可能得到该房产的使用权,理由是: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2、根据我国婚姻法分割离婚财产的“方便生产、有利生活”原则,既然分居后女方带着孩子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法院会认为张女士更需要该房产,所以未来法院很有可能将房产判归张女士继续使用。
既然,法院不会处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而只会处理使用权,那么张女士完全可以在离婚后继续占有使用该房产。这个情况对张女士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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