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杜先生(化名)。他正在与女方协议离婚,然而,在协商房产问题时双方出现了分歧。原来,杜先生在婚前有一套全款购买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附近的房产。结婚至今,该房产从当年的120万已升值至现如今的600余万元。女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于这套房屋认为其中的升值部分(4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理由是:结婚之初,杜先生曾经计划卖掉该房产,并用卖房款投资成立一家公司,但因为女方反对而放弃。所以,女方认为:如果不是当年的反对,杜先生现在不可能拥有该房产,所以升值部分应该平分。
对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是没有道理的,她无权在离婚时分得房屋的升值部分。理由是:
1、虽然在女方的反对下,杜先生当年没有出售涉案房屋,但是否出售该房屋的权利属于杜先生,正是因为杜先生的最终决定,才保留该房屋至今。况且房屋的升值与贬值是由市场行情所决定的,不能将女方反对出售房屋的意见视为对涉案房屋升值的贡献。否则,万一房屋贬值的损失是否女方应该承担呢?
2、当事人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市场行情的变化所产生的的升值,不属于婚姻法中所归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形式,所以在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综上,杜先生名下的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就升值部分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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