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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房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上午,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王先生(化名)。情况大致是:王先生与女方于4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便长期被派驻在海外工作,而女方则在上海生活,所以双方分居至今。三年前,双方共同出资在上海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目前价值600余万。由于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化并最终破裂。于是,王先生在去年与女方协商离婚的问题。当时女方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上述房产需归其所有。为了尽快离婚,王先生便协助女方将房产变更为女方单独所有。没想到此后女方反悔不再同意离婚,双方僵持至今。

      在咨询过程中,王先生比较担心的是:自己曾经表示同意将上述房屋全部留给女方,且办理的变更手续。那么在自己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会认为该房屋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届时自己虽然离婚,但得不到任何补偿。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王先生的担心是多余的。原因在于:1、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的原因在于双方准备离婚。所以这种财产转移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如果在变更后双方马上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则所有权变更行为正式生效。现女方拒绝协议离婚,所附条件并没有生效,加之双方仍为夫妻关系,故涉案房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王先生一定能就该房屋获得应有的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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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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