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任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于四年前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就在最近,任女士偶然发现男方在离婚前私自在深圳购买了一套房产并隐瞒至今。任女士本想追究,但从离婚至今已经相隔四年的时间,而法律的规定的诉讼时效却是三年,难道无权再追究深圳的房产了吗?这毕竟是一项重大财产啊。
对于任女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本案中,位于深圳的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该房产仍为共同财产。所以本案涉及的是物权请求权,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任女士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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