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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契税离婚时对方可以追究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买房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所以有时候会出现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房,婚后却用夫妻共同财缴纳契税并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购房,则房产往往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不是离婚房产,所以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那么购房一方在婚后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的房子缴纳契税的行为可以追究吗?

对于这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既然缴纳契税是一种法律义务,我们不妨把它列为债务进行审查。

首先,看一下此类债务的发生时间。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财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从上述规定可知: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具体到离婚案件中的上述情形则是在婚前购房时该债务便已形成,所以属于婚前个人债务。

其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由这些规定可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大额财产应该经由双方协商处理。否则就是对另一方财产权的侵犯,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综上,本离婚律师认为:既然前述购房缴纳契税的情形属于婚前个人债务,理应由个人承担,那么如果在婚后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而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当然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另一方有权利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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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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