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代理过的一些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的婚姻案件中,有些房产是双方在登记介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并将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对于此类房产,不能简单地以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且在婚前取得而认为与对方无关,不用支付补偿。具体来说,本离婚律师认为法官虽然会确认为一方个人财产,但同时也会考虑某些因素后后要求该方在离婚时就房产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些被法官所考虑的因素有:
1、购房时双方的出资情况。
2、结婚时间的长短。
3、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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