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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在离婚时一律认定为个人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婚前所购房产是否一定就是个人财产的认识并不准确。为此,本律师对此问题进一步做个解释。

众所周知,购买房产并不像买菜那样简单,可以当场完成,而是需要有个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包括:签订购房意向书、交付购房定金、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分批支付购房款(有些还包括贷款手续)、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房产证等。现实生活中,办完这些手续很可能会跨越登记结婚这个时间点。由此,在离婚时便容易出现对房屋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

对于这个情况,法院在分割离婚房产时的通行做法是:以登记结婚前,购房的一方是否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完成了购房主要义务为标准,进而确定涉案房产是否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购房的主要义务是指购房款的全部支付。如果购房的一方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则无论房产证是否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则法院都会认定房产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此外,即使购房一方婚前办理了房屋贷款、婚后向银行还贷,也会因为贷款在婚前作为房款的一部分已支付给了卖房者,所以不影响房屋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只不过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要在离婚时要给对方补偿。

如果购房的一方只是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或只支付了少量购房款,甚至只是定金,婚后办理贷款或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法院通常会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婚前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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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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