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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房产办理异议登记能直接阻止对方私自卖房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有所担心。担心对方私自变卖离婚房产而让自己遭受损失。为了消除这种担心,有的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另外一些当事人考虑到财产保全的经济成本而选择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异议登记,但这两种措施的效果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异议登记并不能直接阻止对方私自变卖房产,其效力无法与财产保全措施相比。

为什么说房产异议登记制度无法直接阻止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私自变卖房产呢?本离婚律师认为,异议登记的作用并不是消除或变更房产登记的内容,而只是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从而是潜在购房人对房产真正权利人产生疑问并告知其继续交易的风险,起到阻却登记公信力的作用。因此,如果房屋潜在购买人明知房产登记簿上有真正权利人的异议登记信息的警示,仍然坚持交易,法律并不禁止,但事后房屋真正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返还房屋。因为房屋潜在购买人的买房行为不能推定为善意取得。

虽然做了异议登记后,房屋真正权利人未来还是可以追回房屋的,但这种追回毕竟给自己添加了不少麻烦,至少在离婚诉讼中无法再分割所涉及的房产。因为房屋已变卖并登记在购买人名下,所以需要另诉先追回房产,然后在离婚后单独起诉与对方分割房产。

综上,本律师认为:既然房产异议登记措施无法直接阻止对方私自变卖房屋,事后追回的成本过高,加之北京市建委已从今年1月开始统一标准——许可第三人购买经异议登记的房产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您还不如向法院做财产保全更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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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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