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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私自变卖共同房产,离婚时的赔偿该如何计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代理一起涉及一方私自变卖房产的离婚官司。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原告)与被告刘女士(化名,被告)于8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支付首付50万元,贷款7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石景山区的房产。房产登记在了马先生一个人的名下,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起诉离婚前,马先生以自己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未经女方同意而以4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马先生实际获得350万元的卖房款。目前该房产价格已升至500万元。对于该房产的处理意见,女方及其代理律师认为: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女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赔偿标准为房屋升值后女方的可得利益损失(5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2、鉴于男方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该依法少分,男方应将实际得到的350万元卖房款的百分之八十,即280万元给女方。二项合计,男方应就该房产给予女方380万元。

对于女方的计算赔偿的方式,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可。理由是:男方在卖房时无法预见未来房价的涨落。如果仅以未来房价格会上涨而要求可能利益损失的话,就会忽略房价也可能下降的情况,所以女方的做法增加了核算损失的不确定性,该计算方法是不客观的。对于这种一方私自变卖离婚房产的赔偿计算标准,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但在2016年出版的最高法院吴晓芳法官主编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中已经用实际案例进行了明确。此类案件的裁判要旨就是:计算离婚案件擅自转让房产方对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失赔偿额时,应以房屋实际卖出时的价格乘以惩罚性的比例,从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数额出发而不是以未来可能的升值为依据。其中所列举案例的惩罚性比例为百分之七十。

很明显,最高法院的该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是公平合理的——既不会放弃对擅自变卖房产一方的惩罚赔偿,也不会无限扩大赔偿的数额。既然存在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引,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就要采用。具体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为用马先生卖房的实际获利乘以百分七十即可,即350万元×70%245万元。所以,我的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如女方所称的要赔偿3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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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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