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当事人夏女士(化名,被告)。她与男方于4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由双方及夏女士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房山区的房产。房产登记在男方、夏女士及其父母四个人名下,且是共同共有。现在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虽然夏女士也同意离婚,但对于该房产的分割却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对于此类父母也是房屋共有人的婚姻案件,本离婚律师曾经办理过多起。总的来说,法院会在离婚诉讼中搁置该房产的分割问题,只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告知当事人需要另案提起分家析产、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很明显,要想最终解决房产问题,男女双方大致需要经历二个诉讼,这当然会很浪费精力。但法院为何会如此处理,而不是在离婚诉讼中一次性全部解决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原因在于:婚姻案件审理的是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财产仅是作为附带解决的问题。故婚姻案件仅允许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能有第三人参与。正是这个原因导致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旦发现财产中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就会搁置该财产的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应另案明确财产所有权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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