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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房产该如何认定与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房产分割问题的离婚案件。本来简单的案情却由于法官的表现让本律师颇感意外。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卢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周先生(化名,被告)于3年前登记结婚。婚前,周先生以自己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南通的房产。婚后在女方的资助下很快还清了全部贷款。于是经双方自愿协商后对该房产做了变更登记,于是房屋的所有权由男方独自所有变成为双方共同共有。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卢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怀柔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我方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法院平均分割。

案情很简单,按正常审理程序,法官只需要核对房产购买时间、价格、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然后确定房产目前价值便可以作出正确的房产分割决定。但是,昨天开庭后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却将大部分时间花在了查证贷款的偿还情况上。比如男方婚前偿还了多少贷款,婚后女方出资偿还了多少贷款等。很明显,该法官的将要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就婚后还贷及相应升值要求补偿。”的规定进行分割。然而由于双方均需要庭后再补充提交偿还贷款的详细证据,该案只能暂时休庭,择期开庭继续审理。

对于这位法官分割离婚房产的方式,本离婚律师当然不能苟同。原因在于: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特指房产登记在婚前购房一方名下,且离婚时仍在该方名下的情况。而本案中的房产已经在婚后变更登记在双方的名下;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登记如果为双方共同共有,则房产在发生法定事由需进行分割时要均分;3、本案中的男方在婚后自愿在房产登记中加上女方的名字明显是赠与行为,且赠与的结果是将该房产由自己单独所有变为与女方共同共有。即女方已经取得了与男方一样的对房屋的所有权,且不分份额。女方的所有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该法官继续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仅判给女方婚后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一半补偿,将严重损害女方对房屋的共有权利。

鉴于此,本律师在休庭后的法院楼道中堵住了这位法官,并将上述意见讲给这位法官然后进行沟通。然而,这位法官却很坚持。为了说服法官,本离婚律师又给他举了个例子:“假设男方婚前便已经还清贷款,不涉及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婚后男方又自愿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的名字,将房屋变为共同共有,那么按照您的思路双方离婚的时候女方是不是就一分钱的房屋补偿款都得不到了呢?”法官听后哑口无言,因为本律师已用这个例子指出了他的逻辑缺陷。但找不到反驳本律师的理由,这位法官还是坚持道:“反正在分割房产的时候要考虑男方双方还贷的情况。”这种回答就有些不讲理了,本律师只好结束和这位法官的辩论。但无论如何,只要这位法官敢于继续按其思路分割本案的房产,本律师就一定会让当事人上诉。如此明白无误的道理,咱们在中级法院去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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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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