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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离婚房产补偿要求该如何向法官表述?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来到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代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分割补偿问题的婚姻案件。一切都还顺利,但在法官询问本律师就对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都要哪些补偿时却发生了点问题。

      当时的情况是:由于对方有一套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持续还贷的房产,于是本离婚律师提出补偿要求。法官听后问道:“那你们明确一下都要那些补偿?是要婚后所偿还贷款的补偿,还是要升值部分的补偿?两者只能要其中的一种补偿。”说实话,法官的这种说法本律师还是第一次听到。这两个补偿当然都得要啊?怎么能只让选其一呢?于是,本律师特意强调道:“我们要求就婚后所偿还贷款和相应升值部分由对方给予我方补偿。”没想到法官听后却不耐烦了并说道:“那不就是升值补偿吗?”法官对此问题的理解方式实在把本律师搞糊涂了。本来学法律人之间是很好交流的,因为都用法律语言。但今天咋就这么特殊呢?为啥就不能好好交流并明确这个问题呢?

      为了能够与这位法官沟通,进而使其充分理解我方的意见,本律师只好对这位法官说道:“咱俩可能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理解角度不同,这样吧,我把该法条里的补偿项目原文念一下,让您的书记员照我念的记录。法条原文所说就是我方对本案房产补偿的具体要求。”于是不待这位法官再说话,本律师便念起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念完后,本律师再次强调道:“该法条中所说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两项就是我方要求的补偿!”本律师说完后再看看法官,法官没再说话,而书记员则默默地记下了本律师刚说的话。

     为什么面对如此简单的案件事实和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却能引发律师和法官理解上的分歧呢?本律师回了北京也没想明白。好在有法律规定,搬出法条后一切分歧便都烟消云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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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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