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到一个从青海打来的咨询电话。咨询者是一位刚刚收到一审判决的王女士(化名,原告)。他与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居而起诉离婚。庭审中,王女士主张分割一套婚后以自己名义并有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期房(已交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在一审判决中,法官并没有支持该项请求,理由就是该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王女士对该判决百思不得其解:房产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未办理房产证,但原因在于开发商,并非自己的原因,更何况房屋已经交付,目前双方都居住在里面。现在一审已经判决离婚,法官却不分割离婚房产,难道还要让双方继续共同居住在房子里吗?
对于王女士的疑惑,本律师认为一审法官在离婚判决中不分割该房产所有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一审法官不分割房产所有权是没错的。但本律师认为一审法官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所做判决仍然有一些问题,即:鉴于房产已经交付双方居住,法官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上应该确定离婚后房产有谁居住,即在办理房产证之前,房子该由谁居住使用。关于这一点,在上面的法律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鉴于此,本律师建议王女士提起上诉,请求法院确定房屋的使用权,待将来办好房产证后再另行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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