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对前来为儿子咨询离婚问题的老夫妇。他们的儿子于5年前结婚,婚后这对老夫妇出资为儿子购买了两套房产,并分别登记在了儿子与儿媳的名下。现在儿子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打算离婚,但双方为房产的分割问题发生争执。老两口认为上述两套房产都是自己出全款购买,所以这些房产全都与儿媳无关。儿媳则认为上述全部房产都是婚后购买,所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平分。
上述双方对于离婚房产的认识,本律师认为均有偏差。原因是:上述两套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在离婚时应该区别对待:
1、首先说一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本案中的该套房产在离婚时应判归这对老夫妇儿子所有;
2、再说一下登记在儿媳名下的那套房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虽然父母出资购房但并未明确是否只赠与自己的儿子或儿媳。虽然产权登记在儿媳的名下,但从法律实践中也不能就此推论是单独赠与了儿媳。故该房产属于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做平均分割。
综上,本离婚律师认为:上诉房产中登记在这对老夫妇儿子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分割。而登记在儿媳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原则上一人一半。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