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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两套房产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对前来为儿子咨询离婚问题的老夫妇。他们的儿子于5年前结婚,婚后这对老夫妇出资为儿子购买了两套房产,并分别登记在了儿子与儿媳的名下。现在儿子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打算离婚,但双方为房产的分割问题发生争执。老两口认为上述两套房产都是自己出全款购买,所以这些房产全都与儿媳无关。儿媳则认为上述全部房产都是婚后购买,所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平分。

上述双方对于离婚房产的认识,本律师认为均有偏差。原因是:上述两套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在离婚时应该区别对待:

1、首先说一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本案中的该套房产在离婚时应判归这对老夫妇儿子所有;

2、再说一下登记在儿媳名下的那套房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虽然父母出资购房但并未明确是否只赠与自己的儿子或儿媳。虽然产权登记在儿媳的名下,但从法律实践中也不能就此推论是单独赠与了儿媳。故该房产属于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做平均分割。

综上,本离婚律师认为:上诉房产中登记在这对老夫妇儿子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必分割。而登记在儿媳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原则上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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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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