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马先生(化名)。他与女方10年前登记结婚。婚后,马先生拿出自己婚前积蓄付全款购买了一处位于天津市的房产供自己父母居住。房产证登记在马先生的个人名下,该房产目前升值3倍多。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正在协商离婚。女方的要求之一是:虽然购房资金是马先生的婚前积蓄,但婚后房产升值3倍多,这些升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按照上述房产目前升值部分的一半要求补偿。
对于女方的要求,本离婚律师不能认同。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性质不因结婚而发生改变。马先生在婚后将婚前属于个人财产的积蓄用于购房,只是将个人财产的外在形式进行了变化,不影响该房产依然是马先生个人财产的属性。所以,离婚时对方无权主张所有权。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房产的增值应该属于自然增值,所以该房产的3倍增值也是马先生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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