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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离婚已十年,还可以就离婚房产问题起诉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来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办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起诉工作。先介绍一下案情:杜先生(化名,原告)与张女士(化名,被告)原本为夫妻。2004年,双方共同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出资56万元购买了一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期房。2005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由于尚未交房,也不可能有房产证,所以法院在调解书中并未对该离婚房产予以处理。离婚后,杜先生去了国外,交房后的房产则一直由张女士占有使用。目前杜先生打算处理房产分割问题,便委托本离婚律师代为向被告张女士的住所地法院——廊坊市广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虽然牵涉的有些问题年代久远,但法律关系还是比较明确的,所以本律师很快便准备好了起诉的相关材料并于今天来到广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案庭里一位年轻的小法官接待了本律师,当其看到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后便认为该案应该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对于被告身处一地,房产在另一地的情况下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问题,本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做过相关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由于无法说服这位小法官,本律师便找到了他们的庭长进行交涉。庭长还是比较有经验的,一番说明后,庭长认为可以管辖该案。但这位庭长又提出了新的质疑,即双方离婚已经十年,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纠纷的应该在一年内起诉,该案已经过诉讼时效了。

对于这位庭长的疑问为什么不成立的问题,本文要着重讲一讲。本婚姻律师认为双方即便离婚已经十年,却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分割离婚房产是因为:1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十年前是经法院审理并做的调解离婚,非协议离婚,所以根本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2、假设本案的当事人在十年前办理的是协议离婚,根据物权不受时效约束的原理以及双方离婚时并涉及上述房产的分割问题,更谈不上“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所以法院现在依然应该受理该案。经过本律师与这位庭长的一番法理探讨后,庭长终于被说服,该案得以成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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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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