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经朋友介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郭先生(化名)。他正在与妻子闹离婚,但在关于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僵持不下。原来,婚后郭先生在自己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下180万购买了一套位于房山区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了郭先生的名下。没想到现在妻子要求离婚并主张平均分割该房产。这让郭先生万分着急,毕竟这套房子是自己父母积攒了一辈子的积蓄所购买的,在离婚时被妻子分走一半实在无法接受。于是,在离婚官司还没打的情况下,郭先生盲目听从了一位房山律师的建议:以自己的父母作为原告、以出资凭证为证据,要求确认上述房产的真正所有人是自己的父母。现在这个官司打得差不多了,局面却对郭先生非常不利。原来,法官认为单凭出资凭证是无法证明所有权人应该是谁的。眼看让自己败诉的判决就要下达,郭先生非常着急,于是在通过朋友得知我是北京专业离婚律师后便特意登门请教。
听了郭先生对案情的介绍后,本离婚律师认为房山法院的法官做的没错。虽然购房款全部来源于父母,但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才应该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很明显,该所有权确认官司明显缺乏另一个关键证据,即在出资购房时郭先生与妻子同父母约定所购买的房产实际归父母所有。当然这个证据是不可能有的,因为这与当初的实际情况不符,郭先生的父母仅是单纯地出资在帮自己儿子购房而已。既然如此,郭先生盲目听信其他律师的建议,打房产所有权确认官司便是个错误。在本律师看来:郭先生应该马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以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是父母出资,并且房屋也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主张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即可。该主张的法律依据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法官一定会予以支持的。而这场根本就是多余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官司还是趁着法官在出判决之前撤诉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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