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戴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在男方父母出资下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回龙观的房产,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且为共同共有。现在双方因感情不合,双方准备离婚。然而,男方却以购房绝大部分款项均是自己父母的出资,所以自己父母出资及相应升值部分都属于自己,戴女士只能分得其余出资及相应升值部分的一半。戴女士虽然不愿意接受男方的离婚房产分割方案,但却不知道该如何反驳,为此找到本离婚律师进行咨询。
本律师认为该离婚案中的男方分割意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男方父母的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在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理由是: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证作为最直接的物权凭证可以起到确定房屋所有权依据的作用。本案中涉案房产证登记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仅规定了父母全额出资并且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该房产才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男方的父母并未全额出资且房产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所以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4、虽然该离婚房产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却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父母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后,所购房产也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所以可以推论男方父母是在为双方购房出资。同时,在出资时男方父母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给男方个人,所以该出资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正是由于上述理由,所以本律师认为戴女士在离婚时针对该房产完全可以平均分割。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