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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借款给对方用于购房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怎么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4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离婚房产问题的复杂性,虽然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释三均作了一些规定,但仍不能穷尽所有情况,导致现实中很多当事人仍然很迷惑。今天,本离婚律师就一起曾经代理过的案件对婚前一方父母借款给对方用于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问题做一简单说明。

我的当事人贾先生(化名,原告)与林女士(化名,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前,贾先生打算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南三环、时价120万元的房产作为婚房。为了支持准女婿购房,女方的父母表示可以借给贾先生60万元作为首付款。而贾先生在接受这笔钱时与对方写了借款协议。婚后,贾先生与林女士共同偿还了全部贷款。截至离婚时,该房产已升值至360万元。打离婚官司时,林女士搬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此,本律师认为该房产不能适应上述规定。因为对方父母的60万元属于借款,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出资。既然是婚前个人借款,则所借来的钱就成为贾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当然同时会产生婚前个人债务,这属于离婚之外的法律关系)。既然该房属于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所以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终,法官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房产归贾先生所有,贾先生就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补偿给林女士90万元。至于林女士父母的借款,应该由他们与贾先生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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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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