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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向对方家人借款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在离婚时房产该如何认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杜先生(化名)。他正在与妻子协商离婚的问题。然而,双方为了杜先生名下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属问题争执不下。原来,杜先生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杜先生打算全款购买一套位于海淀区的总价93万元的房产。签订购房合同后,杜先生的父母为其支付了首付款33万元。由于一时凑不齐尾款,于是杜先生的父母通过妻子吴女士(化名)向其舅舅借款60万元。该借款汇入了杜先生的账号后便被杜先生以刷卡的方式支付给了开发商。2008年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的是杜先生一个人的名字。2009年,杜先生的父母以转账的方式将60万元借款还给了吴女士的舅舅。

对于上述购房情况双方没有争议,但是吴女士认为购房尾款直接来源于向其舅舅的借款,不是杜先生父母的购房出资,所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而杜先生则认为:虽然期间有借款,但所有购房款最终均来源于自己的父母,吴女士没有出过一分钱,当然不能获得房产的补偿。

诚然如吴女士所主张:购房尾款直接来源于向其舅舅的借款。但本离婚律师认为以此理由便可以主张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然是不成立的。要想解决双方的争议,最关键的是要仔细分析一下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立法本意。制定该规定的本意无疑是要考虑现实生活中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真实目的。即父母将积攒一辈子的钱作为出资为子女购房通常仅是想让自己的子女获得房产,如果子女在未来离婚时所购房产被对方分走一半将严重违背父母当初出资的真实意愿。同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不少人的婚姻观念中掺杂了太多的物质考量而忽视了感情这个本应是婚姻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因素,造成目前很多人的婚姻关系不稳定,离婚率逐年攀升。甚至频繁出现以结婚为名、以谋取物质利益为实的“骗婚”现象。所以,最高法院才会制定上述条款,以期杜绝离婚时一方购房时毫无贡献,离婚时却得房的情况。同时,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最高法院又在该条款中添加了限制性因素。即“产权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此为标准来明确父母出资购房意图的确是仅赠与给自己的子女。

本案中,虽然购房尾款直接来源于向吴女士舅舅的借款,但借款人是杜先生的父母,偿还人也是杜先生的父母。从法律上看,尾款的直接出资人仍然应当是杜先生的父母。至于出借人是谁在本案中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既然购房首付款、尾款皆为杜先生的父母,产权也登记在杜先生以个人名下。这个情况如果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无论从字面,还是从立法本意上来讲都是完全符合的。吴女士的理由很明显只是一种狡辩,该房产理应归杜先生个人所有,在离婚时没有必要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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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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