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接待了一位正在起诉离婚的王女士(化名,原告)。她与童先生(化名,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感情不从2011年分居直至今年3月份离婚。而在2012年童先生户籍所在地北京顺义区某村进行拆迁建设,童先生父母在自家宅基地上房子被拆迁。按照拆迁协议的规定:
一、补偿包括:1、依据被腾退房屋面积计算的被腾退房屋评估补偿费、城乡一体化配合奖、规定期限内腾房奖、一次搬家补助费;2、按户计算的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3、按安置人口计算的周转补助费;4、按安置面积给的二次搬家补助费。
二、安置面积按被安置人口每人50平米计算。
由于王女士户口未与童先生在一起,所以王女士不属于被安置人口,而童先生则属于被安置人口,童先生及其家人认为:既然被腾退房屋登记在童先生父母名下且王女士不属于被安置人口,所以在王女士与童先生离婚时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王女士不属于被安置人员,但其配偶童先生却已经以被安置人员的身份取得了补偿。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王女士有权要求分割童先生所得的补偿款。按照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补偿款中凡按户、按人口及按安置面积计算的补偿款中童先生均有份。既然如此,上述诸如: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周转补助费、二次搬家补助费中童先生所占份额都要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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