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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发回重审的离婚财产案件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本律师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二审婚姻案件,该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裁定发回重审。案情大致是:张先生(化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刘女士(化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2011年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产,后双方感情不和并打算协议离婚。201365日,双方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与《房产分割协议》。在《房产分割协议》中,双方约定上述房产由张先生负责委托中介出售,如出售价格在400万元以内时,全部卖房款归女方所有;如超过400万元的,则超过部分由男女双方平分。当日,男方便正式委托链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对外出售该房产。签订协议后,男方感觉自己比较吃亏,开始反悔,而女方当然拒绝。于是,男方打算取消对中介的卖房委托并于第三天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重新分割该房产。然而,起诉当天,链家中介公司便将该房产以390万元的价格成功售出,而卖房款直接汇入了女方的银行账号。一审中,男方没有委托律师,在不了解婚姻法的情况下独自出庭,由于法庭陈述和举证失误,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判决的理由是:1、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该案中双方单独达成了《房产分割协议》,该协议的性质属于夫妻财产协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此类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2、该案中,双方不仅已经达成了夫妻财产协议,而且房产已经变卖,卖房款也已经交给了女方,故夫妻财产协议履行完毕,男方无权要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眼看这自己无法分得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只得寻求本离婚律师的帮助。接手该案后,本律师和团队中的其他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发现一审判决存在致命缺陷,即在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文字表述为:“夫妻共同财产已另行约定处理。”同时,在《房产分割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表述为:“鉴于卖房款归女方,故离婚后男方不用再支付抚养费。”从这两点完全可以推论出双方所签订的所谓《房产分割协议》其实只是《离婚协议》的附件,其性质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所以,朝阳区法院一审离婚判决所依据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充分研究了案情并找到突破口后,本律师准备好证据并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后亲自出庭代理了在北京市三中院的二审。法庭上,本律师充分论述了双方所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的缺陷。进而指出:一审判决认为房产已经实际分割完毕的观点同样不成立,因为双方在分割卖房款时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房产分割协议》不生效,所以卖房款在谁的手里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是由哪一方保管的问题而已。

由于庭审中本律师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点并进行了论述充分,加之有明确证据进行证明。日前,三中院做出裁定,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朝阳法院重审。其实该案并不复杂,只要正确把握好婚姻法司法解散有关规定的本意就很容易解决该案,看来朝阳法院某些法官的水平有待加强啊。总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的当事人一定能分得提起应得的那部分卖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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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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