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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首付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首付款和相应增值部分该怎么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北京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帮助支付收款,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案情大致是:贾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07年在湖北省武汉市登记结婚,婚后因工作生活的需要,贾先生的父母出资25万元作为首付款,以贾先生的名义于2009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的房产。贷款45万元则由贾先生与刘女士共同偿还。目前该房产价值350万元。由于双方价值观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贾先生委托本律师向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房产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由于是在双方婚后购买且共同偿还贷款,虽然首付款是贾先生父母出资且登记在贾先生个人名下,也无法改变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因此婚后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应当进行分割。对于这一点,我方与对方刘女士没有分歧,但关于首付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归属却产生很大争议。刘女士坚持认为首付款是贾先生父母对双方的赠与,故房产全部价值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本律师则认为,从房产登记情况来看,贾先生父母支付首付款后房产仅在贾先生个人名下,根据中国传统婚姻观念的国情、保护父母出资真实意愿的角度分析,该出资明显是给贾先生个人的。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对此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法官所写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却有明确的阐述。所以该首付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应该属于贾先生个人所有。该房产可以分割的仅为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将首付款及相应增值部分视作贾先生个人财产的基础上,仅对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做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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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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