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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离婚财产时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的还可以额外就装修部分要求补偿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6 | 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婚姻律师最近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法庭出庭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大致是:徐女士(化名,原告)与董先生(化名,被告)结婚2年后感情破裂而提起离婚诉讼,董先生同意离婚,但就其婚前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套位于星河皓月的房产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徐女士认为:虽然该房产是董先生婚前就已经支付首付购买,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近4万元,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这部分已偿还贷款及升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仅如此,该房在二人结婚时自己花费了大量精力及财力进行了装修,近10万元装修价值也应当进行分割,因此总共要求被告补偿13万元。董先生不仅不同意装修部分的补偿,甚至连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也拒绝给予补偿。理由是徐女士收入很少,偿还贷款及装修都使用的是自己的收入。同时,二人对该房产现在市场价值的认识也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决定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作价。

作为徐女士的代理律师,本人认为该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在房产补偿问题上的观点都有错误。首先,董先生的观点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双方的收入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因为对方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而剥夺其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明确规定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其次,徐女士的观点也有错误。因为在对离婚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时,专业评估机构都是将附属于房产的装修部分价值计算在内的。法院在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分割补偿时当然也会把装修部分进行分割。此时徐女士再要求分割装修部分价值明显属于重复计算,肯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自己可能因此额外要多交诉讼费及评估鉴定费。

在本离婚律师的解释下,徐女士终于放弃了额外要求装修补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得以顺利进入鉴定评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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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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