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一方以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的法院审判离婚案件中一直存在分歧,有的法官认为该租金属于法定孳息,是个人财产;另外一些法官则认为租金是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分割。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精神,本离婚律师认为:房租收入是以生产经营收益的形式获得的,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获取房租与取得房产本身的升值的方式不同。房产本身的升值取决于市场行情,而获取租金的前提则是出租者要完成一系列主动的经营活动,如寻找承租人、出租后负责房屋的维修与管理等,要完成这些工作必然要付出精力与时间。即使出租者的配偶没有直接参与,也必然会以分担其它家庭生活事务的方式间接支持出租房产的活动,实际上也就为获取租金作出了贡献。所以,一方以自己婚前房产出租所获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
版权属离婚律师/北京离婚律师,欢迎您向北京离婚律师咨询,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最专业的婚姻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