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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主要修改(二十四)”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8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离婚律师将要为大家解释一下《民法典》对婚姻法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一方的惩罚措施——不分或者少分问题的修改。

原《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虽然有上述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本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十有八九的当事人还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隐匿、转移、毁损、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此相对应的是却只有极少数的当事人受到法律的追究与惩罚。究其原因大概有两点:1、法律对于存在此类行为的当事人的惩处规定比较宽松;2、法官对于原《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理解有偏差。

先谈第一个原因。在该法条中最为明显的惩处宽松之处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可以二字不知放过了多少有损害对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法官们出于各种原因,寻找各种理由对此类违法行为而不予惩处。

再谈第二个原因。对于何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该行为发生时间的标准,全国各地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法官在认识上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法官认为此类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离婚时,即只有起诉后有此类行为才可以被惩处。因为第47条一开头便写了离婚时三个字。这三个字就是对该法条的限定。此外,该法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既然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就应该发生在起诉离婚后。由此可以认为该法条只适用于起诉离婚后的行为。

对于上述说法,不得不说是有道理的。然而,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及对方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其无论是发生在起诉离婚后,还是之前,均会对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且此类行为的性质较为恶劣,不予惩处的话将造成该行为的普遍发生。而现实也印证了这一点。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不得不说是立法者的疏漏。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比之前《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其去掉了离婚时三个字,去除了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加上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由此可以认为,无论是在起诉离婚前还是之后,但凡有此类行为的都可以受到惩处。

另外,立法者仍然坚持可以惩处而非应当惩处这一裁判尺度。其未来实施效果如何?本婚姻律师持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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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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