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北京离婚律师谈“《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主要修改(二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8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民法典》对于婚姻法的修改,本离婚律师已经谈了很多。今天,我们再来看看该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所做的新的修改。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比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权益的内容。

      对于上述规定的出现,本律师看到很多媒体欢呼——终于可以让那些婚内出轨,找小三的家伙们净身出户了!

      对此,本婚姻律师却与社会媒体们的观点不太一致。让我们来看看之前的《婚姻法》的规定及与之相关的司法实践。在以前的《婚姻法》中规定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利益。而法院在适用该规定时的惯常做法是在双方均争夺某项财产时,结合离婚财产的功用、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归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女方所有。与此同时,仍然要给予另一方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即便有所偏差,数额也可以小到忽略不计的程度。

      法院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无非是:财产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婚内过错尚不能作为剥夺过错方财产权的正当理由。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出现民法上所称的过错而引发的法律后果应该以赔偿为主。由于行为不合法而被剥夺某项财产应该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方面,而非民法。由此可见,将婚内过错与离婚损害赔偿挂钩,而非与离婚财产分割相关联才是理智、严谨的法律选择。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现在虽然在《民法典》的法条内添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本律师仍然认为法院在面对一方是过错方时分割离婚财产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在双方均争夺某项财产时,结合离婚财产的功用、使用情况等因素倾向于将其判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给予过错方价值一半的补偿。至于对其过错的惩罚,放到离婚赔偿问题上去处理。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