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我们继续在离婚财产栏目中为大家介绍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割问题。
在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利提出分割共同财产。因为立法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只有在基础关系结束时,双方才有权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中一方的确会出现私自转移、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控制财产并拒绝对方使用的情况。这些行为都会严重损害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加以调整。
藉由《民法典》的制定,立法者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离婚律师认为,该规定将能够很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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