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北京地区实行小汽车限制措施,导致京牌一号难求。由此引发了很多当事人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为京牌小汽车的所有权归属而争执不下的情况。那么,法院又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呢?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为大家解释一下。
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结婚已经五年。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了一辆京牌小汽车并登记在男方的名下。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从去年开始分居至今。期间,男方前往外地生活,并将车辆留给马女士使用。现马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一项诉求便是要求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为了帮助女方成功达成该诉讼目标,本律师所提出的理由则是:
1、根据婚姻法中关于分割离婚财产的原则之一是“方便生产、有利生活。”双方分居后,涉案车辆一直由女方使用,结合女方与孩子共同在北京生活,无论是上下班及接送孩子均需要使用车辆,故离婚时将车辆判归马女士所有更符合上述法律原则;
2、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在分割时归各自所有。”结合本案中双方分居及车辆使用情况,在离婚时由女方获得车辆所有权更符合该法律规定。
最终,虽然该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法官还是将其判给了我的当事人马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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