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中值得一提的是男方所提出的要求分割婚后所购买的黄金问题。大致案情如下:
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结婚已经五年。由于男方婚后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委托本律师向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男方同意离婚,但其在法庭上拿出十余万元的发票及自己的刷卡账单,声称其在结婚之初曾与女方共同在北京菜市口百货商场购买了黄金若干。以上述黄金目前由女方保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由女方向其支付一半的折价款5万元。
对于男方的要求,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同。理由是:男方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于婚后从自己银行账户付款购买了十余万元的黄金,却无法证明黄金由女方保管。基于此,我方认为既然男方在婚后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购买黄金,故男方反倒应该在离婚时向女方支付补偿款5万元。
对于上述争议,法官仅凭男方提交证据自然也无法认定黄金到底在由谁保管。按理说,根据证据至少可以认定的事实是:男方在购买时是控制过这些黄金的。既然如此,推定目前仍由男方控制也算说的过去。然而,法官不是机器,作为人其断案是要运用日常生活经验的。
综上,法官如果支持男方的请求,判决王女士支付5万元折价款或者反之让男方向女方支付折价款都会冒有失公正的风险。那么,这位法官在最后的判决中是如何做的呢?他的作法是:以男方对于黄金有谁保管的问题举证不能而驳回男方的诉请。以结婚之初双方感情尚好,男方不应具有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动机为由也同样驳回了我方的诉请。其结果是:对于黄金问题不予处理。
这个结果对于王女士来说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