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离婚律师要明确一下:本文所讨论的协商是指对家具电器、日常生活用品的价值进行协商。在离婚案件中,家具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基本上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相较于房产车辆等离婚财产,在婚姻案件中这些财产的价值往往非常小。有时可以小到忽略不计。
既然价值较小,在离婚诉讼中争来争去的法律意义也不大。如果为了其价值无法达成一致而必须启动评估鉴定程序的话,不仅会耗费各方的时间,而且也还会损失一笔鉴定费,甚至鉴定出来的价值还不如鉴定费高。实在是没有必要。
虽然如此,但本婚姻律师发现有两种例外情况仍会引发对家具电器、生活用品价值的评估鉴定。其一是家具电器的价值却是较高。比如本律师曾经遇到过的对红木家具价值的确定问题;其二是双方当事人矛盾很大,水火不容,非要在每一件事情上都较出高下。比如本律师曾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男女都非常强势,且不在乎时间与评估成本,虽然法官及律师都在劝说,双方仍一致要求对包括肥皂盒在内的每一项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对于这样的做法,本律师并不是很赞同。除了说他们不理智,把解决婚姻关系的法庭当做斗气的场所外,还能说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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