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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5 | 4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离婚纠纷当事人都会认为征地补偿款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并不准确。通常来说,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等。对于上述离婚财产应区别对待。比如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费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等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定。

      对于土地补偿费是对村集体组织内村民失去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补偿,故接受补偿者应严格限定为村集体组织成员。而安置补偿费是为了保障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故也应属于个人财产。

      地上附着物通常是指各种建筑物,比如房屋。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比如房屋的取得时间是否在结婚之前,再比如房屋是否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等均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依据。对于青苗补助费,除非所对应的农作物在当事人结婚前已经存在,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关于离婚时分割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应该首先区分各组成部分的性质,然后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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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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